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的土地改革思想的独创性

 2022.6.7.

如今,我们朝鲜人民作为土地的真正主人,在农业生产中带来划时代的转变,大力开展攻占我们朝鲜劳动党提出的粮食生产目标的斗争。

朝鲜农民作为土地的真正主人尽到责任和作用,为建设经济强国进行着豪迈的斗争,这一现实离不开伟大金日成同志解放后提出并切实贯彻独创的土地改革思想,为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奠定牢固的经济基础的不朽革命业绩。

解放后,伟大金日成同志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阶段,不是教条主义地搬用现成的理论或其他国家的经验,而是提出并切实贯彻符合我国具体情况的独创的土地改革思想。

伟大领导者金正日同志教导说:

"土地归劳动人民所有,这是新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它体现了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关于解决土地问题的独创性思想。"

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阐明的土地改革思想的独创性,首先在于把关于土地改革的问题不是作为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而是作为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阶段的任务提了出来。

当时,先行理论方面和现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实践方面,都是把土地问题规定为社会主义革命阶段的任务之一,实施国有化的方法来解决了土地问题。那时,这是一个公认的规律。

伟大金日成同志根据朝鲜过去曾经是帝国主义的殖民地,后来获得民族解放的具体国情,把朝鲜革命的性质规定为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并且,作为这一革命阶段必须完成的社会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提出了土地改革。这是与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仍以农业为基本生产领域,农民占到绝大多数人口,土地为基本生产资料的现实有关。

解放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了先行理论和任何一个国家都未曾有过的新的革命阶段——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阶段,并且,把土地改革作为社会经济改革的重要革命任务之一提了出来,这是朝鲜劳动党关于解决土地问题的思想的独创性之一。

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阐明的土地改革思想的独创性,其次在于历史上首次提出了关于树立劳动农民土地占有制度的理论,以使劳动的农民做土地的主人。

先行理论提出的是关于土地国有化的思想,因此,曾经没有提出、也未能提出关于劳动农民土地占有的思想。

伟大金日成同志提出"土地归于耕田的农民!"的口号,树立了只有耕田的农民才能做土地主人的劳动农民土地占有制度。

劳动农民土地占有制度的树立是非常正确的,是切实符合当时我国国情的。因为只有建立劳动农民土地所有制,才能够在农村清除封建土地所有关系,再从地主的剥削和压迫下解放农民,迅速发展农业生产力,并能够在农村铲除反动势力的经济基础,保障民主发展。

虽然劳动农民土地占有是土地的私人所有,但它具有与一般的私人所有所不同的特点。

劳动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前提是:以劳动农民为所有的主人;它本身无法做剥削的手段;将在社会主义革命阶段必须转变为社会主义所有制。

伟大金日成同志颁布土地改革法令的时候,规定土地不允许出租、买卖、抵押和租赁,从而保障分给的土地不能做剥削的手段。 剥削社会的劳动者土地私人所有没有这种限制,土地有可能转变成剥削的手段。但是,劳动农民土地所有不容许处理权,不能成为剥削的手段。这是在农村完全消灭封建剥削根源的一个重要条件。

但是,有些国家在进行土地改革时,没有杜绝农村的剥削根源。有的国家革命胜利后,在新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时,曾经允许土地买卖、特殊条件下的租佃制度。这表明,在实行土地改革时没有完全铲除了剥削的根源。

通过土地改革,建立了劳动农民土地所有制,从而完全铲除了农村封建剥削的根源,实现朝鲜农民希望在自己的土地上尽情种田的历史宿愿,这也是伟大金日成同志关于土地改革思想的独创性之一。

伟大领袖金日成同志阐明的土地改革思想的独创性,其次在于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创造性地规定了没收和分配土地的对象和方法。

伟大金日成同志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独创地规定了没收土地的对象和方法。

没收土地的对象和方法,应当根据反帝反封建的社会经济改革的要求加以规定。反帝反封建的社会经济改革的要求,是清除帝国主义残余势力和封建势力,杜绝封建租佃制度。

伟大金日成同志把没收土地的对象规定为用于帝国主义和封建剥削的一切土地,即外来帝国主义者和民族叛徒的土地。占有5町步以上的土地用于出租、不劳而食的人划为地主,对地主没收他占有的土地、耕牛、农具、住房和灌溉设施等全部财产。另外,把继续出租的土地也规定为没收对象。

所有用于帝国主义和封建剥削的土地,都要无偿地没收。剥削者对土地等一切生产资料的所有是由于对人民的残酷剥削和强盗掠夺而造成的,所以对掠夺者无偿没收土地是理所当然的、最革命的方法。

伟大金日成同志本着无偿没收的原则,无偿没收外来帝国主义者和民族叛徒的土地、地主的土地、一直出租的土地。

但是,前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等一些国家没有正确地划分没收土地的规模,部分实行了有偿没收,从而导致了土地改革不到位。

还有一些国家没有正确地规定土地占有限度,使许多土地留在剥削者的手中,并部分实行了有偿没收或者有偿分配,以致没有杜绝剥削者的阶级基础。

在这样采取不彻底的没收方法的前东欧国家等一些国家的农村,土地改革以后,剥削阶级的经济基础依然存在不少,被推翻的地主阶级从这个空间,在外来帝国主义者的支持下,拼命地企图复辟剥削制度,夺回自己的土地。

伟大金日成同志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独创地规定了分配土地的对象和方法。

通过土地改革建立了劳动农民土地占有制度的条件下,已没收土地的分配对象和方法,则必须根据劳动农民土地所有制的本质要求加以规定。

伟大金日成同志坚持这样一个原则:没收的土地,应该对耕田的农民,尤其对没有土地或耕地很少的贫雇农,根据人口数和劳力人数,实行无偿分配。这充分保障了农民的生活和土地的耕作,消除了农户之间土地占有的巨大差别,从而限制了剥削关系的发生,为将来要实行的农业合作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为了均匀地分给土地,伟大金日成同志要求考虑到土地肥力,根据家庭的人口数和劳力人数计算出每个农户的分数来分配土地。由于切实保障了土地分配的科学性,保障了土地分割的平等性,没有出现土地不足或剩余的现象,这就成为能够完全消除土地的出租、买卖、抵押和租赁的条件。

我们党根据具体国情,创造性地规定并正确地实施没收土地的对象和方法,从而切实保障了土地改革的彻底性,这也是伟大金日成同志关于土地改革思想的独创性之一。

伟大金日成同志阐明的土地改革思想的独创性,其次在于提出了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正确的阶级政策。

土地改革在农村是一个深刻的阶级斗争。这一斗争的胜利取决于革命力量对反革命力量的决定性优势。在建立有利于土地改革的阶级力量关系方面,重要的是坚持正确的阶级政策。土地改革的阶级政策,是根据农村不同阶级、不同阶层对它的态度而定的。

有的国家根据本国的特点实行土地国有化时,并没有从阶级上清算富农,而采取了利用富农的政策,到了社会主义集体经济威力得以加强的时期,才实行了清算作为阶级的富农的政策。

解放后,伟大金日成同志根据对我国农村具体情况的正确分析,实施正确的阶级政策,保证土地改革的胜利进行。

解放后,我国的贫农和雇农由于其经济地位,对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另外,受地主压迫、随时面临没落威胁的中农,由于土地改革丝毫也没有侵害自己的利益,因此,没有理由反对土地改革,反而支持没收地主的土地来分给雇农和贫农、清除封建剥削制度,参加了反对地主的斗争。另外,富农虽然不是民主革命的直接对象,但由于其剥削本性,可以站到地主一边。

伟大金日成同志从这种情况出发,把坚决依靠雇农和贫农、同中农结成联盟、孤立富农规定为实行土地改革必须坚持的阶级政策。这种阶级政策是把农村广大阶层团结在革命一边,加强革命力量,削弱反革命力量,以彻底消灭地主阶级的革命原则。

如上所述,解放后,伟大金日成同志根据朝鲜的具体情况,独创地、创造性地解决作为反帝反封建的社会经济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的土地问题,为一些国家走向建设新社会树立了楷模和榜样,为旧经济关系的社会主义改造奠定了坚实基础。